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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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呂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建賢許麗枝 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
告許建賢、許麗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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