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816號

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楊安婷

被告 蔡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1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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