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林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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