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585號、第51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另附表編號7、9犯罪日期應予互調,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