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健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