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良果紙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臺灣佳田紙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顯為「兼法定代理人甲○○」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