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陳麗貞
被 告 莊右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
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