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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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2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郭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
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信
用卡,持用原告所核發之國際信用卡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
自應按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
延給付,應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迄104年9月19
日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2200元(即消費款49402元、
已到期之利息2098元及違約金及雜費700元)未為清償,迭
經催討,仍未還款。為此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