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