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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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虹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徐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萬718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為本案給付為據,即48萬7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8月17日星期四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