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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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銘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銘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25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扣押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25件(下稱系爭外套),係因系爭外套於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遭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共同查獲,懷疑進口申報單所載收貨人即被告陳偉銘涉犯商標法97條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輸入罪嫌,函送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經移轉管轄至臺中地檢署後,經檢察官以無法證明被告陳偉銘為實際進口外套之人,為不起訴處分(111年度偵字第21936號),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208號、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936號偵查卷宗全卷可憑。
㈡、本案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輸入罪之違法行為地,因系爭外套於入關時即遭查獲,違法行為地自屬新北市八里區。且系爭外套目前仍扣押於臺北港國際物流海運快遞專區(址設新北市八里區),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普里字第112019792號函覆可憑。再者,依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認定暨卷內事證,本案無從證明住所位於臺中市之被告陳偉銘為實際輸入系爭外套之人,亦無其他證據可認定實際輸入系爭外套之人究為何人。是以系爭外套之財產所有人,應屬不明。
四、綜上,本案「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均非位於臺中市,「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則屬不明,本院就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依法無管轄權,且無從補正,是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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