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巧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巧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許巧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對於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16日111年9月3日111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74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53號112年度簡字第402號112年度簡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9日112年3月31日112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53號112年度簡字第402號112年度簡字第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已執畢)112年6月1日112年6月1日(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