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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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98年度除字第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