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謝光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榮輝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739萬913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139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7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