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債權人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炳州上列債權人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瓊慧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投遞法院為何?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四、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然而狀內並無提示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五、請提出債務人黃瓊慧(住彰化縣○○鎮○○○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