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柏豪 上訴人即被告 張哲瑋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