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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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蔡 子揚 債務人 蔡明 輝債務人 洪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蔡子揚 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 蔡明輝 、洪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萬8,71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子揚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7,14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明輝、洪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惠珍、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7,145│子揚、蔡明│月1日起││點六二│││元│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惠珍、蔡│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45│子揚、蔡明│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輝│││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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