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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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光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榮輝 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1,739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