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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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82號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4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