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94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告 周慧敏

周詩理

上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皆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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