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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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81號

原告 王月容

張家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書緯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王月容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元,共計新臺幣捌佰參拾壹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另本件原告張家獻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元、第五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元,共計新臺幣捌佰捌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官逸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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