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93號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送達代收人 梁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子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