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蔡麗華 被告 卓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19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華媚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