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倫
宋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傑鴻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尤証源 上列被告廖偉倫、宋傑、尤証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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