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亞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亞倫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電子發票證明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葉亞倫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修正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103年7月
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為殺人未遂罪,本次則犯竊盜犯行,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並無加重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及其尚有他次竊盜前科之素行;並考量其有輕度身心障礙,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取之書籍3本(跟著月亮走、最後倖存者、別相信枕邊人)與TOMICA小汽車2盒,雖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060號被告葉亞倫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亞倫於民國108年3月28日15時51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街○○○○○○○號之統一超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放置於商品展示架上之書籍3本、玩具車2個(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1137元,已尋獲發還),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現場。嗣經店長 林秋桂 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秋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亞倫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秋桂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相關照片1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檢察官蕭琬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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