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24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為震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主文所示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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