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34號
原   告  丘健生
被   告  陳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及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自陳其主要生活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00
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民國104年6月17日調查筆
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第53頁),而原告主張兩造
發生事故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亦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考
(見本院卷第7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無論依被告住所
地或侵權行為地,本院均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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