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禾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建禾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陳建禾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 洪朝龍 已取得執行名義,為規避其所有之財產遭強制執行,竟恣意處分本案車輛,對告訴人債權滿足影響甚鉅,且妨礙國家強制執行之公權力,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之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其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之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953號被告陳建禾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10樓(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禾因故積欠洪朝龍債務,簽立發票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25日之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票(票號:CH266413)予洪朝龍。嗣該債務屆期未清償,洪朝龍持上開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該法院於111年1月17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裁准強制執行,於111年1月24日送達,上開裁定於111年2月7日確定。詎陳建禾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洪朝龍之本票債權,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以買賣為由過戶予如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人,以此方式隱匿及處分車輛動產。嗣洪朝龍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968號債權憑證;且其曾於111年1月24日、2月24日、6月13日向稅捐機關取得陳建禾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朝龍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建禾於偵查中之供述1.坦承簽立上開本票予告訴人,以及處分附表所示車輛之事實。2.辯稱:我沒有收到裁定等語,惟承認涉嫌毀損債權。2告訴人洪朝龍於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 陳勝彤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稱:我是上達汽車的營運,以現金700萬向元向陳建禾購買附表編號1、2車輛, 魏啟嘉吳易峻 是我的員工;陳建禾說他缺錢救他的綠能公司等語。4證人 林灼昱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稱:我是鑫總汽車有限公司的採購,透過同行 龔志誠 介紹購入附表編號3之車輛,簽約中龔志誠有將車輛開過來給我看等語。51.證人 胡芳綺 於偵查中之證述2.證人胡芳綺庭呈之「 小宇 」、「貝拉」LINE對話紀錄(他字卷第169、170頁)證稱:被告將附表編號4之車輛過戶給我,請我處理賣車的事情,我再把賣車的現金給陳建禾等語。61.CH266413號本票(他字卷第17頁)2.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他字卷第13、15頁)3.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影卷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合法送達被告當時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0號)、本票所載地址之事實。71.被告111年1月24日、2月24日、6月13日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他字卷第19、21、33頁)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3月28日桃院增悅111年度司執字第27150號執行命令(他字卷第25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5月26日111年度司執字第034968號債權憑證(他字卷第27頁)1.被告於111年2月24日至6月13日間,移轉附表編號1至4所示車輛之事實。2.告訴人於111年4月21日執行附表編號4車輛無結果。81.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年7月18日北監車字第1110225208號函(他字卷第51頁)及所附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結果(他字卷卷第53至64頁)2.本署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他字卷第37、41頁)附表所示車輛之過戶情形。91.附表編號1車輛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他字卷第147頁)2.證人陳勝彤提供之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他字卷第265頁)3.附表編號2車輛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他字卷第149頁)1.附表編號1車輛以160萬元出售。2.附表編號2車輛以540萬元出售。101.被告提供之附表編號3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他字卷第151頁)2.永全汽車網頁資料(他字卷第305頁)3.證人林灼昱提供之附表編號3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他字卷第277、285頁)、存摺影本及匯款支出憑證(他字卷第279、287頁)、汽車過戶登記書(他字卷第281、283頁)附表編號3車輛以140萬元出售。11附表編號4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他字卷第155頁)附表編號4車輛以122萬元出售。121.本署112年8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他字卷第187頁)2.東興當鋪傳真之典當紀錄(他字卷第189頁)3.本署典當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他字卷第199頁)被告於111年1月10日,將附表編號1、2車輛典當予東興當鋪,典當金額400萬元;嗣於111年4月21日以420萬元贖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檢察官朱哲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法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過戶時間後手車主售價備註他字卷內資料1BMC-0686(現車號:000-0000號)111年4月21日魏啟嘉160萬元第56、147頁2EAB-9330111年4月21日吳易峻540萬元第60、149頁3BNT-2080(現車號:000-0000號)111年4月25日鑫總汽車有限公司140萬元復於111年4月29日再過戶予 洪瑋婕 第62、151頁4BPJ-8890111年4月13日胡芳綺122萬元復於111年5月3日再過戶予 莊文雅 第64、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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