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顆粒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顆粒一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二六二四公克,取樣○‧○一○二公克,驗餘淨重○‧二五二二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89)綱得字第○七九五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憑。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毒品,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丕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