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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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