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再審原告乙○○
丁○○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八十八年再易字第一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陳定國~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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