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
被   告  蔡文斌蔡文期 即打台麥泉娃娃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
民國110年5月6日上午9時42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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