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00號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矢持 健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苡棋 即 廖梨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請提出與該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