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85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慧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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