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85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慧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