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柔辰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234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7,254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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