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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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原告 丁緯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李美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40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劉傑民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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