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陳愈典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面額共
計新臺幣二百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
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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