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保証責任台灣省甲○○○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湷圳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被 告 良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