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林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 陸佰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
│編│項目│卡號│債權本金│利息│
│號│││(新臺幣)├───┬─────────┤
│││││利率│起迄日│
├─┼────┼──────────┼─────┼───┼─────────┤
│1│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號、│59,982元│15%│自民國107年4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號│││起至清償日止│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