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潘明輝 、 潘亞伶 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明輝尚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
,先於民國94年1月31日將其臺北市萬華區之不動產以買賣
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陳**,陳**又於96年12月3日同樣
以買賣為原因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潘明輝之女兒
潘亞伶,致聲請人現無法執行系爭不動產以取償。故為保障
聲請人之債權,就確認相對人間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乙事聲請調解。由於本件法律關
係之性質不適於進行調解,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