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0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0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李寶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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