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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