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即原告乙○○原名 賈守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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