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61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