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甲○○被告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移轉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捌仟元(以訴訟繫屬時即民國96年8月2日成交均價每股貳佰陸拾捌元肆角計算),應繳裁判費 伍萬 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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