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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