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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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廿九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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