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受罰人 林宜良 蔡素貞 即志和企業行及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第二行中關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