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玉芬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凌晨零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新化區台19甲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區○○路○○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自右方超越前車時,應保持安全間隔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亦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貿然自右側超越該路同向左前方由葉○婷(00年00月生,年籍詳卷)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適葉○婷亦疏未注意右轉前應注意右側有無來車即冒然右轉,二車遂發生碰撞,導致葉○婷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陳玉芬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葉○婷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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