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債權人 蔡麗珠 債務人 林裕豐
吳細美 即 吳矽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林裕豐於民國96年7月30日邀債務人吳細美即吳矽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租臺東市○○○路○○○號房屋一棟,約定租賃期間自96年8月15日起一年,租金每月新臺幣18,000元,尚積欠如主文所示租金,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